被执行人庞龙,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了张峰申请执行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庞龙偿还张峰借款本金53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563元,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龙在余庆县龙溪镇人民政府享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余法执字第47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从2015年12月2日起,按月提取被执行人庞龙工资收入的3 000元予以执行本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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