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文安与黎申斌、陈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7
申请执行人方文安,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黎申斌,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陈光友,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方文安申请执行黎申斌、陈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黎申斌偿还原告方文安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由被告陈光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 1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黎申斌、陈光友外出下落不明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越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凤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