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黎申斌,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陈光友,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方文安申请执行黎申斌、陈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黎申斌偿还原告方文安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由被告陈光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 1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黎申斌、陈光友外出下落不明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越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