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毛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骆建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孙有建申请执行毛刚、骆建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毛刚、骆建康支付孙有建2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余法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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