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付容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7
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仕春。

被执行人李付容,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付容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付蓉偿还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9 7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6元。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李付容每月偿还5 000元,直至清偿完毕止;同时,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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