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亿与张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7
申请执行人张亿,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胜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国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第三人杨小波,男,生于1979年11月1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本科文化,余庆县实验中学教师,住余庆县白泥镇子营路15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了张亿申请执行张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张国刚偿还张亿借款本金46 000元及利息4 442.67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因被执行人张国刚在第三人杨小波处有到期债权40 000元未实现,11月2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第三人杨小波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杨小波表示对履行该到期债务无异议,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第三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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