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守美,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治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黄守容申请执行张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张治强偿还申请人黄守容借款150 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 6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治强涉嫌犯罪被刑拘,其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暂不能执行;所以申请人黄守容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张治强的刑事案件结束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