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克成与周文全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7
申请人颜克成,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执行人周文全,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颜克成申请执行周文全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周文全支付申请人黄胜国货款4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 6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周文全离家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黄胜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周文全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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