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芳莲与李拉、佘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7
申请执行人陈芳莲,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李拉,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佘左勇,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了陈芳莲申请执行李拉、佘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李拉、佘左勇偿还陈芳莲借款本金350 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 5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 24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12月7日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均已外出,无法联系;于12月1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拉、佘左勇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有存款178.87元、116.67元、李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有存款16.37元、李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行、余庆支行分别有存款2 315.49元、4.4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均无存款;于12月1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因被执行人李拉、佘左勇未按期偿还借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拉、佘左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