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蒋国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明举,该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王天云,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余庆县林业局申请执行王天云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王天云补种树苗220株并缴纳罚款3481.08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天云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余庆县林业局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王天云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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