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小艳,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何世芬申请执行王小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离婚补偿款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小艳家庭困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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