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焕与夏绪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7
申请执行人刘光焕,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夏绪禄,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光焕申请执行夏绪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夏绪禄搬出位于小腮镇新寨坡的房屋。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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