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男,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模,男,系该社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执行人杨再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杜明盛,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再林、杜明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杨再林、杜明盛偿还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再林正在服刑,被执行人杜明盛外出,除已抵押的房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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