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赖上学,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何仕会,贵州省余庆县人,务农,住余庆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了江仕强申请执行赖上学、何仕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赖上学、何仕会偿还江仕强借款30 0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被执行人赖上学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何仕会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丧失信誉,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余法执字第48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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