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显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袁其英申请执行王显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王显美偿还申请人袁其英垫付款30 8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1元、公告费8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显美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袁其英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王显美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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