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王正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丁碧兰申请执行李艳、王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艳、王正福偿还申请人丁碧兰借款95 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 1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艳、王正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丁碧兰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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