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熊远忠,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沈成均申请执行熊远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熊远忠偿还申请人沈成均购车款5 3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4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熊远忠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沈成均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熊远忠具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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