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郑小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应生,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方志远,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方志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方志远赔偿申请人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方志远履行4 000元赔偿款义务后便离家外出,其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方志远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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