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7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男,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小波,男,系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闫勇,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闫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闫勇偿还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8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闫勇外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