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石建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石兴荣,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石建忠申请执行石建平、石兴荣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石建平、石兴荣赔偿石建忠因伤所受损失220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建忠于2015年11月18日以申请执行主体错误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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