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罗应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小平,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程天虎,贵州省道真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了遵义市峻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庆分公司申请执行程天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告程天虎赔偿遵义市峻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庆分公司车辆损失10 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程天虎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程天虎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登记。查明被执行人程天虎近期已外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程天虎未按期支付赔偿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程天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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