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德兵、冯贵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6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小波,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朱德兵,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冯贵芬,贵州省德江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德兵、冯贵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朱德兵、冯贵芬偿还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 000元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朱德兵、冯贵芬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朱德兵、冯贵芬无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朱德兵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冯贵芬居住在德江县稳坪镇稳坪村冯家组,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朱德兵、冯贵芬未按期偿还借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朱德兵、冯贵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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