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代波、游平忠与贵州省余庆县创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6
申请执行人刘代波,贵州省遵义市人。

申请执行人游平忠,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徐世龙,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余庆县创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明星社区复烤厂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了刘代波、游平忠申请执行贵州省余庆县创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贵州省余庆县创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刘代波、游平忠工程款1 750 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 27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7月6日在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杨阳的户籍所在地村居调查了解,杨阳已外出。于7月3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余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兴隆支行均无存款,于8月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余庆县国土资源局无房地产登记。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一月 十 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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