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仕春,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罗小红,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罗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罗小红偿还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 000元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8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罗小红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罗小红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43.63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有存款13.24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无存款;于8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罗小红的房产及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于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罗小红所在村居及其母亲罗贤碧调查了解,查明被执行人罗小红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罗小红未按期偿还借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罗小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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