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联芳与陈仕昆、张仕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6
申请执行人钟联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陈仕昆,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仕碧,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钟联芳申请执行陈仕昆、张仕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陈仕昆、张仕碧偿还钟联芳借款本金200 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 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 〇 一 五 年 十一月 三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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