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泥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6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仕春。

被执行人王泥泞,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泥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王泥泞偿还给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泥泞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余法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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