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国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代小容,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林海申请执行张国刚、代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张国刚、代小容偿还给申请人借款45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40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109673元,下欠款项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还,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