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毛碧勇,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受理了杨再学申请执行毛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告毛碧勇偿还杨再学借款本金40 0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及公告费8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9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毛碧勇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毛碧勇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均无存款;于9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罗小红的房产及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于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毛碧勇所在村居调查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毛碧勇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毛碧勇未按期偿还借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毛碧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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