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黎仕全,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了潘胜先申请执行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黎仕全偿还潘胜先借款本金288 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 9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在余庆县白泥镇子营居草坪安置道有296平方米国有土地一宗,并修建房屋一栋,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以(2015)余法执第197-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屋予以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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