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宋道伦,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仕春。
被执行人涂中辉,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李朝敏,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涂中辉、李朝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涂中辉、李朝敏偿还给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付、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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