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前,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巴寿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唐仁奎申请执行余前、巴寿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告余前偿还唐仁奎借款本金644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8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6%的二倍计算至2014年6月16日止),被告巴寿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3 069元由被告余前、巴寿奎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仁奎与被执行人巴寿奎于2015年10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巴寿奎从2016年2月份起每3个月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0 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止,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3 069元由被执行人巴寿奎在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 〇 一 五 年 十月 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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