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6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模,该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黄廷军,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余法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由黄廷军偿还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 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72.09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有存款0.98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均无存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1)余法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余法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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