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黎仕全,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克礼申请执行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黎仕全偿还张克礼借款本金 180 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克礼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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