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谢小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金余林、罗平申请执行谢小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谢小林偿还申请人金余林、罗平10 08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741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谢小林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金余林、罗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谢小林出现并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人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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