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明贵与任明强、王仲军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6
申请执行人任明贵,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任明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王仲军,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任明贵申请执行任明强、王仲军合伙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任明强、王仲军支付3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任明贵,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 900元。本案在执行中,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任明强、王仲军在他人处的可得财产,申请人任明贵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任明强、王仲军可得财产可予以执行时,申请人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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