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庆县龙溪镇木叶顶村大沟组。
负责人杨昌权,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熊华仕申请执行木叶顶村大沟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木叶顶村大沟组支付申请人熊华仕工资3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7.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熊华仕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余法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余庆县龙溪镇木叶顶村大沟组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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