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武,该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徐刚,曾用名徐才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徐刚偿还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 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 1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17.4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均无存款;于2015年8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但在余庆县松烟镇他山中路修建有房屋一栋,共四层,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以(2015)余法执字第321-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15年8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08年外出,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2013)余法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余法执字第32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徐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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