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刚与周永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6
申请人肖志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周永庆,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肖志刚申请执行周永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周永庆偿还肖志刚借款2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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