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忠山、杨晓静与唐建华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6
申请人黄忠山,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人杨晓静,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唐建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黄忠山、杨晓静申请执行唐建华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唐建华赔偿申请人黄忠山、杨晓静24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 9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唐建华外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黄忠山、杨晓静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唐建华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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