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晓静,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唐建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黄忠山、杨晓静申请执行唐建华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唐建华赔偿申请人黄忠山、杨晓静24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 9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唐建华外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黄忠山、杨晓静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唐建华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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