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武勇,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蒋仁飞,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周荣强申请执行刘武勇、蒋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刘武勇、蒋仁飞偿还申请人周荣强借款70 000元及利息4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周荣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刘武勇、蒋仁飞未履行协议,申请人可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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