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丞,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覃德勇申请执行陈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陈丞支付覃德勇车辆转让款80 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陈丞在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覃德勇30 000元,在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20 000元,余款含利息在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900元在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 〇 一 五 年 九 月 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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