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贾国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雅琪,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庆县田坝煤矿。
法定代表人冉启禄,矿长。
住所地:余庆县关兴镇狮山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市法民二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大祥申请执行余庆县田坝煤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余庆县田坝煤矿支付给王大祥劳务费1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 450元,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8日以(2015)余法执恢字第45号裁定书冻结了由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余庆县田坝煤矿转让款3 000 000元。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异议请求,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于2015年6月28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现因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复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遵市法民二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培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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