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燕,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田应德申请执行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曾燕偿还田应德借款40 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00元,公告费6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曾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曾燕外出无法联系,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培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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