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官德荣,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余法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肖应娥申请执行官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官德荣偿还肖应娥借款82 69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于2015年6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官德荣在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的住房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60000312),现因第三人吴易丰就该房屋向本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无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余法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执行异议之诉做出判决之后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培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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