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蒋祖栋、杨前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5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黔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吉富。

委托代理人罗军。

被执行人蒋祖栋,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杨前莉,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蒋祖栋、杨前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向被执行人蒋祖栋、杨前莉征收社会抚养费415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延期付款,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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