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中华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秀伦,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邓丽娜,女,本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胡国先,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高明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商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明刚、胡国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高明刚、胡国先偿还给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6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高明刚、胡国先的主要财产进行了查封,对其所有的旅游公司土地正在进行评估拍卖阶段,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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