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秀文与余庆县飞龙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5
申请执行人廖秀文,重庆市梁平县人。

被执行人余庆县飞龙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人龙溪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大军,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廖秀文申请执行余庆县飞龙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余庆县飞龙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给廖秀文赔偿款13009元、承担受理费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延期付款,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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