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友千,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王欢,贵州省石阡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建国申请执行王友千、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王友千、王欢偿还给申请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及公告费1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未在家,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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