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肖波,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了宗胜江申请执行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肖波偿还宗胜江借款21 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2.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及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35.6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有存款7.98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无存款、也无房产及车辆登记。2015年9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时,其妻刘茂欢表示被执行人已外出,具体地址不详,也无法联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余法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