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喻中敏,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了林培英申请执行喻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喻中敏偿还林培英借款本金134 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 9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及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53.54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有存款51.54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无存款、也无房产及车辆登记。2015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的余庆县龙溪镇芝州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2015年6月1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余庆县国土资源局无土地登记资料。现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余法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且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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