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宋正国,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明贵申请执行宋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宋正国偿还申请人王明贵借款50 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正国已偿还部分借款且与申请人王明贵达成口头协议,申请人王明贵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余法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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